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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密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经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宋某于2002年6月29日4时30分许,在北京市密云县密古路穆家峪镇某加油站东,驾驶“解放”牌挂斗车自西向东行驶,李某驾驶“双力”牌农用三轮运输车内乘忠某等三人在路南侧车道内停靠,解放挂斗车主车右后角及挂车右前角与农用三轮运输车左后部接触,造成两车损坏、李某等人受伤、忠某死亡,后宋某弃车逃逸。经鉴定,忠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。事故认定显示,宋某为主要责任,李某为次要责任,忠某等人无责任。2017年11月30日,被告人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,并已履行完毕获得谅解。
民警到达现场后,只见一个男孩躺在马路中间,遗憾的是,他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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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4-11-27 13:00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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